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模特官司美院输了

“人体画展”引起法律纠纷
1998-10-01 来源:生活时报  我有话说

一晃将近十年过去了。1988年底至1989年初在中国美术馆举行的那次引起轰动的“油画人体艺术大展”已渐渐被人淡忘了;但是,很多人还记得,当时曾有几个模特以肖像权被侵犯为由到法院打官司,那么这个曾经沸沸扬扬的案子的结局到底怎样呢?

笔者日前获悉,由三位女模特状告中央美术学院等单位侵害肖像权一案,已由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。

法院认为,在这次展览及向他人提供画像(胶片)出版画册、画片的行为中,中央美术学院违反了与三原告契约,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

法院依据《民法通则》第111条的规定,判决中央美术学院赔偿三原告各人民币10000元;驳回三原告其他诉讼请求。

由于在规定的期限内,原被告各方均未提出上诉,因而这个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。

经法院审理查明,1988年12月20日至1989年1月8日,中央美术学院青年教师艺术研究会(非法人学术团体)、中央美术学院画廊、广西人民出版社共同在中国美术馆举办了《油画人体艺术大展),展出的作品中有分别以三位原告为模特,用写实手法创作的人体油画共9幅。在展览举办期间,广西人民出版社等两家出版社还分别出版了两种画册和一套画片,其中有三原告提出异议的油画。

曾有人提出,展出模特裸体形象的油画作品,不仅涉及肖像权,而且涉及隐私权。后来有法律学者提出,模特应聘为教学创作服务,以其裸体让美院师生绘画,意味着将身体隐私向其所服务的对象公开,但这决不意味着向社会公开。将模特的裸体油画在中国美术馆这样的公开场所展出(不论其赢利与否),无疑公开了两个隐私:1、模特受雇于美院从事模特工作的雇佣方面的隐私;2、模特的身体形态、肌肤方面的隐私。这种公开并没有事先取得模特本人的同意。展览开始以后,模特受到来自社会的各种非议、责难以及家庭的压力,精神受到巨大的痛苦。这是一桩以侵害肖像为表象,实质上侵害模特隐私权的案件。

摘自《北京日报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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